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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操作实务(第6页)

1。关于优先股发行问题

在证监会发布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中,以下三个条款分别对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作出了具体规定:

(1)第三条规定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2)第二十三条规定

上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3)第二十八条规定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①采取固定股息率;

②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③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个会计年度;

④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2。关于并购贷款问题

2015年2月10日,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指引》对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1)适度延长贷款期限

针对并购项目投资回报期普遍较长,项目整合较复杂、时间较长,修订后的《指引》将并购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

(2)适度提购贷款比例

鉴于目前并购交易发展速度较快,而银行贷款又是其要融资主渠道,为满足其融资需求,修订后的《指引》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50%提高到60%。

(3)适度调整贷款担保要求

修订后的《指引》将担保的强制性规定改为原则性规定,并取消了并购贷款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种类贷款担保条件的要求,允许商业银行在充分评估、严格防范并购贷款风险的情况下,根据并购项目相关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担保条件

3。关于募集配套资金问题

(1)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应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于并购重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资金还可用于本次并购交易中现金对价的支付、交易税费的支付、人员安置费用等费用的支付和标的资产项目建设等方面;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时,比例应在交易作价的25%以下,或在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以下,属于惜壳上市的,在30%以下。

(2)募集配套资金的其他要求

①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符合《上市公司重组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②募集配套资金应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③在募集配套资金与购买资产时,二者要分别定价,为两次发行。

④有保荐人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可兼任保荐机构。

4。关于资产评估问题

根据中国经济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即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有十三种,具体包括: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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