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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银行贷款的操作程序(第1页)

七、银行贷款的操作程序

□企业单位提出贷款申请凡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执照,实行独立核算,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建立流动资金补充制度,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企业,均可向银行申请建立借贷关系。申请时,提交《工交企业建立信贷关系申请审批书》或《商业企业津立信贷关系审批书》,一式两份。已建立借贷关系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流动资金需要,可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必须提交《工交生产企业借款申请审批书》和《商业企业借款申请审批书》。

□银行审查和审批银行接到企业的借贷申请后,首先由信贷员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数字是否真实、准确,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审查贷款的真实用途是否会理;贷款发生的主客观原因以及企业的信誉状况;审查企业近期经营状况、企业挖潜计划、流动资金周转加速计划以及流动资金补充计划的执行情况;审查企业的发展前景以及企业的负债能力等。

信贷员审查后,报上级领导审批。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实行三级审批制度,即信货员审查,信贷科(股)长审核,行长(主任)审批。凡参与审查、核批的人员。都应按前面所列内容,认真审查、审核,并在申请审批书上签字。

□贷款的发放贷款经批准后,银行与企业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根据《借款合同条例》,银行在与借贷单位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必须审查借款方的主体资格,如有担保人的,还应认真审查保证人的资格。按民法原理和银行贷款合同实际,通常在订立银行借贷合同时,应明确下列条款:(1)债权人及债务人对货币借贷的意思表示。

(2)债权人对债务人贷放金额。

(3)借贷期间。

(4)本金偿还办法。

(5)利率及利息的支付办法。

(6)债务不履行时应负的迟延责任或违约金。

(7)借贷的用途。

(8)期限利益丧失的后果。

(9)担保权的设定及担保物出现瑕疵和危险的法律责任。

(10)担保人的保险约定以及债权人对保险受益人的约。

(11)债务人届时不偿还贷款时,有关担保物处分的条款。

(12)对债务人在银行存款抵销债务的约定。

(13)债务抵充的顺序。

(14)保证人应负的责任。

(15)与外国客户发生借贷时,依约确定发生争议纠纷时适用的准据法。

(16)发生履行合同纠纷涉外诉讼时,双方合意确定的管辖法院。

(17)债务履行地。

(18)合同的效力所涉及的人的范围。

(19)债权人的名称。

(20)借贷人及保证人的姓名地址。

(21)签订合同日期。

(22)合同生效日期。

借款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办理担保手续的借款合同一式三份。

借、贷、保三方各执一份。经公证后的借款合同,公证机关还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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