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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内在意识和私人语言(第1页)

第三节内在意识和私人语言

在上一小节中我们讨论了维特根斯坦的以“语言游戏”为标志的语言观,在这一小节中我们将讨论维特根斯坦如何依据这种新的语言观对内在意识和私人语言进行考察。

一、内在意识和外在行为

在近代西方哲学中,区分内在意识和外在行为是一种很流行的思想方式。许多哲学家持这样的看法,内在意识是一种内在的心理活动的状态和过程,正如外在行为是外在的身体活动的状态和过程一样。涉及外在身体活动的动词,如“跑”、“吃”、“喊”等,与涉及内在意识活动的动词,如“希望”、“决定”、“理解”等,它们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即都是描述某一种活动的状态和过程,只不过前者是描述外在的活动的状态和过程,后者是描述内在的状态和过程。如果要说这两种描述之间存在什么差别的话,那么按照某些哲学家的看法,对外在行为的描述所依据的是外感知,对内在意识的描述所依据的是内感知。外感知具有公共性,大家都可以看到我在跑,听到我在喊等;内感知没有公共性,只有私人性,只有我自己知道我是否在希望、决定和理解等,别人是不能窥见我内心的状态和过程的。而且,内感知比外感知具有更加高的确定性。因为,当我说我看见一样东西的时候,我存在看错的可能性;而当我在希望的时候,我确切地知道我在希望,对它的任何怀疑都是没有意义的。

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对以上观点进行质疑。维特根斯坦首先考察究

竟有没有一种与理解之类的活动相对应的特殊的心理状态和过程,即这种心理状态和过程是理解之类的活动所专有的,其他的心理活动所没有的。他认为,人们容易发现,并不存在一种分别与理解、希望、决定等心理活动相对应的、为它们各自所专有的心理的状态和过程。其次维特根斯坦考察,“理解”、“希望”、“决定”之类的词语在实际的语境中是怎样被使用的。维特根斯坦的结论是:“理解”之类的词语主要不是在描述心理的状态和过程,而是在相应的语言游戏中表示说话者把自己与某种行为或事件相联系起来的一个讯号。

现在让我们看维特根斯坦具体是怎样考察“理解”这个词的用法的。

A写下数列;B看着他写并且想要找出数字次序的规律。例如这一系列的数字是1、5、11、19、29。在29被写下后,B说:“现在我理解了”,或“现在我知道如何继续下去了。”此间发生了什么事情呢?有很多不同的事情可能发生。例如,当数字19被写下后,B猜测公式“an=n2+n-1”会不会就是他正在寻找的那个数列的公式。如果是的话,这个系列中接下去的数字应是29,恰好A写下了这个数字,B就想到他发现了这规则。或者,B没有想到什么公式,但他注意到这些数字间的差分别是4、6、8、10,因而宣布他知道怎样接下去。

维特根斯坦问:理解是不是指一种特定的意识内容呢?比如说,B理解了这个系列意指B想到了公式“an=……”呢?显然不是,因为B或许想到了某个公式,或许想到了这些数字间的差,或许还有其他什么东西;并且完全可以设想,他想到了这个公式或这些数字间的差,但他却仍然没有理解。

理解是不是指一种特定的精神状态呢?比方说,沮丧、兴奋、疼痛是三种不同的精神状态。维特根斯坦指出:在B观看A写这一系列数字的时候,或许他带点儿紧张的情绪;或许他很轻松,有那种可以称之为“那很容易”的感觉。但是不论紧张的精神状态还是轻松的精神状态,都不能跟理解等同起来。有人说,理解是一种由紧张到轻松的精神状态的过程。但是有时我们当理解到问题的严重性时可能更加紧张了。

理解也不能被视为一种精神过程,因为人们必定要么已经理解,要么还没有理解。动词“理解”有着与另外几个动词相同的那种特征。开始即已经开始;看见即已经看见;赢即已经赢。正如人们不能说一个人正在看见但还没有看见一样,人们也不能说他正在理解,但还没有理解。

维特根斯坦告诫我们:试试看,根本不把理解设想为一个“精神过程”,而是问问你自己:在何种场合下,在何种环境中,我们才说,“现在我知道怎样接下去了”?按照维特根斯坦的看法,当我想到了这个公式与这数字系列的关系时,我说“现在我理解了”,它是一个表示我能继续这个数列的“信号”,“‘现在我知道怎样接下去了!’是一种感叹:它相当于一种本能的呼喊声,一个高兴的出发信号。”“称这些词为一种精神状态的描述,是很容易误入歧途的。人们最好还是称它们为一个信号:而我们通过他接着做的事情来判断这个信号是否被正确地使用。”

对于一个人是否真的理解的问题,是可以通过他接下去做的事情来检验的。在以上的例子中,如果他接下去写的数字是符合这个数列的规则的,表示他已经理解了,如果他写得不符合这个数列的规则,那么他就没有理解,尽管他自己说:“现在我理解了。”这表示,“理解”这个词语不是指一种内在的精神状态或过程,因为如果是这样的话,别人就不能说他没有理解,而只有他自己才知道自己是否理解。

那么,人们为什么倾向于把“理解”当作对一种心理的行为的描述呢?这是人们受了语言的本质就在于它指称对象和描述事实的观念的影响。由于“理解”、“希望”、“决定”之类的词在语言中是以动词的形式出现的,这使人们容易联想到它们像“跑”、“吃”、“喊”等一样都是在描述人的某种活动。现在,既然“跑”、“吃”、“喊”等是一种在外部世界发生的人的身体的行为,而“理解”、“希望”、“决定”等不在外部世界中发生,所以就设想它们是一种在内在的精神世界中发生的行为。假定我把“现在我理解”当作一个描述,那么由此而来的问题就是它描述什么?答案似乎很明显;它描述我的一种特定的精神活动,即理解的活动。

以上的分析已经表明,这是一种误导。正确的思想方式应该追求“理解”之类的词在其相应的语言游戏中是怎样被使用的。“语言游戏”这个概念涵盖了语言群体、语言行为、语言规则、语境等诸多相关项。只有结合语言游戏,即只有结合这些相关项,才能搞清楚“理解”、“希望”、“决定”之类的所谓描述精神活动的词语的真正的意义。维特根斯坦的这些论述的用意不在于否定精神活动的存在,而在于否定用描述性(图像论)的思路来处理“理解”、“希望”、“决定”之类的涉及精神活动的用语。

二、私人语言和公共参照系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人们一方面用语言独自思考问题,另一方面用语言互相交流。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并不关心,当一个人独自思考的时候,是否要用到主体际的语言;当人们在互相交流的时候,是否要用到由这个或那个人根据自己的体验新创造的词汇和表达式。但现在的问题是,一个人是否可能完全在内在意识的范围内,使用由他自己根据其私人的意识所确定的语词,并进行思考?这个问题关系到,如果私人语言在原则上是不可能的,那么近代西方哲学史上从笛卡儿到胡塞尔的内在主义的路线就走不通。这意味着,一旦把外部世界的存在完全悬置起来了,那么在内在意识中的哲学沉思就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样的哲学沉思仍然要使用语言,只有私人语言才符合完全悬置外部世界的存在的要求,而现在私人语言却是不可能的;因而“唯我论”不仅听起来吓人,实际上也是行不通的。

在这个意义上的私人语言不是指一个人自言自语时的语言,也不是指一个人自己用自己创造的密码记录的语言,而是有着严格限定的。私人语言的重要标志有两条:

(1)表达内在的意识现象;

(2)不以外在的公共可观察的对象为参照系。

维特根斯坦写道:

一个人可以鼓励自己,可以对自己下命令,可以服从自己,责备自己,惩罚自己,对自己提出问题和对之给出回答。我甚至能够想象只能进行独白的人们,他们的行动伴随着自言自语。——一个观察着他们并且倾听他们的语言的研究者可能会成功地将他们的语言翻译成我们的语言。(这会使他能够正确地预言他们的行动,因为他也听到了他们作出决断和决定。)

然而我们是否也可能想象这样一种语言,一个人可以用这种语言写下或者说出他的内在经验——他的感情、情绪以及其他——以供他个人使用?——我们就不能用我们的日常的语言来这样做吗?——但是我的意思并不是这个。这种语言的单词所指的应该是只有说话的人知道的东西,是他的直接的私人感觉。因此,另一个人是不可能懂得这种语言的。

从维特根斯坦的这段话看,我们不应把私人语言简单地理解为私人独白的语言或私人自编的语言,而应理解为不借助公共可观察的现象,表达内在意识的语言。一个人可以用自编的一套语言进行独白,但是如果他所编的语言与他外在的行为有关联,那么观察他的人就可能破译他的语言,所以这样的语言不能算作私人语言。这里还需注意,一个人可以用某一种语言来描述他私人的感觉,但是如果他所使用的语言有着外在的公共可观察的对象或行为作为参照系,那么纵然他的语言用于内在经验,这样的语言也不是私人语言。我们可以用日常语言来表达内在经验,但表达内在经验的日常语言不是私人语言,而是公共语言。私人语言是另一个人不可能懂得的语言,其之所以如此,因为它不但描述内在的经验,而且从原则上排除了以外在的公共可观察的对象或行为作为参照系。

维特根斯坦试图表明,这样的私人语言根本不可能存在,这是一种逻辑上的不可能性,因为它在原则上缺乏检验的标准,根本谈不上遵循规则。

初看起来,一个人可以依靠自己的内在意识对自己的内在经验的注意、记忆、思考等活动来构成一种私人语言。当我有某种感觉时,我注意它,为它起一个名称,然后每当这种感觉再次出现时,就使用同样的名称。也许每一次出现的感觉有所不同,今天的痛与昨天的痛有所不同,但是我能进行归类,牙痛和肚子痛尽管有所不同,但是它们还是与比如说痒有很大差别。通过这种方式,我能把感觉分为不同的类型,并每当出现相同的类型时,我使用相同的名称。

现在的问题是,我怎么知道我的记忆是正确的呢?如果我怀疑我的记忆的正确性,我凭什么来检验它呢?维特根斯坦写道:

让我们想象下述情况。我想用日记记下某种感觉的重复出现。为此,我把它与记号“E”相联系并在我具有这种感觉的日子在日历上写下这个记号。──首先我要说,不可能给出这个记号的定义。──但我仍然能够给自己一个某种类型的实指定义。──怎么给出?我能指着这个感觉吗?在通常的意义上不能。但是我在说出或写下这个记号的同时把我的注意力集中在这个感觉上──这样,可以说我是在心中指着它。──但是这一套仪式的目的何在?因为看起来它只是这样的一个仪式而已。而定义当然是用以确立一个记号的意义的。──是呀,那正是通过集中我的注意力来完成的;因为我正是以这种方式把记号与感觉的联系印在自己的心中。──但是‘我把它印在自己的心中’只能意味着:这一过程使我在将来能正确地记得这种联系。但在现在的例子中我并没有正确的判据。人们在这里会说:在我看来是正确的无论什么东西都是正确的。而这只意味着我们在这里不能谈论“正确”。

这里并不是谈谁的记忆好谁的记忆差的问题,也不是谈谁对自己的记忆有信心谁没有信心的问题,而是从根本上否定记忆的可能性的问题。一旦失去了外在的参照系,我们就不能谈论我们的记忆是否正确;而一旦取消了记忆的正确性的问题,也就难以区别什么是记忆、什么是想象。

为什么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谈论记忆的正确性的问题呢?这是因为我们有外在的参照系。举例来说,我们听到风吹的声音、水流的声音、马叫的声音、汽车喇叭的声音,每当我们听到它们的时候,我们基本上能够辨别出来和指称它们,这除了靠我们的记忆力以外,还要靠这些外界的参照系的存在,我们不时能对照一下我们的记忆是否发生错误了。一旦完全失去了外界的参照系,我们就会陷入混乱,我们会把风吹声当作水流声,把马叫声当作喇叭声,而且错了也无法确定它错了,因为这类声音现象间本来就存在交叉重叠关系,我们的记号与感觉间的关系就可能在这之间转来转去。

也许,有人不同意这种说法,他认为他的实际经验表明,不依靠外在的参照系,凭借记忆和联想,是能够获得确定性的。举例来说,他有一次把他的一位女朋友的信弄丢了,而这封信写有她到达的日期,要他到飞机场去接她,他记得不清她到达的确切日期,但他记得她一放假就来,并乘某一航班的飞机,并且这种航班的飞机一星期只有一次,于是推断出她的女朋友到达的日期,并在飞机场接到了她。

在以上的例子中,他没法查对信件,他也没有去机场问询处询问,而是凭借记忆内容间的关联获得确定性。但是,这一例子并不能够用来反驳维特根斯坦的观点,因为在这里外在的参照系还是存在的,如放假的日期,飞机的航班、日历等等,维特根斯坦所说的私人语言是指没有任何这样的外在参照系的语言。如果有着外在的参照系,你就可以查对它;如果根本就没有外在的参照系,你就不能获得任何确定性。一个人当然能从一个记忆求助於另一个记忆,通过这些记忆间的互相印证,他获得对他的记忆的正确性的相当高的信心,他甚至会觉得没有必要再去核对这样的记忆是否正确。但是如果他想去核对的话,那么他在原则上还是能够核对的。现在的问题是这种核对的可能性完全被排除了,于是这种推导和互相印证也就缺乏根据了。

对于私人语言的记号与感觉间的联系缺乏检验标准的问题,维特根斯坦写道:“在想象中查表并不就是查表,正如一个想象的实验的结果的意象并非就是实验结果一样。”“私人语言的规则只是对规则的印象?──人们用来称量印象的天平并不是对天平的印象。”记号与感觉间的联系的印象是内在的,为检验这样的印象是否正确,必须要有一张表格或一个天平,而这张表格或这个天平必须是外在的。想象的表格和对天平的印象是内在的东西,所以凭着想象的表格和对天平的印象是不能用来检验印象的。

为什么我的右手不能给我的左手以钱?──我的右手能够将钱放在我的左手中。我的右手可以写出赠与证明书而我的左手可以写出收据。──但是进一步的实际结果就不会是馈赠的结果了。当左手从右手中把钱拿过来,等等,我们会问:“那又怎么样?”同样的问题也可以问问那个为自己对一个词给出私人定义的人;我的意思是,这个人对他自己一边说那个词,一边把他的注意力引到一种感觉上。

这是维特根斯坦评价私人语言的又一段名言。私人语言限于内在意识的范围之内,当一个人一边对他自己说一个词,一边把他的注意力引到一种感觉上的时候,如同右手馈赠左手钱一样,是无谓的事情。语言涉及内在意识与外部世界的关系,它们是语言活动的两个基本的构成项,少了任何一方,语言活动都不可能。纵然在一定的条件下,我们可以听到这样的说法,“我感到痛”,“我看到红”,并认为痛和红是内在的感觉,我们用“痛”和“红”这样的词来指称这样的内在的感觉,但是离开了外在的参照系(如痛的行为表现和红色的物品),“痛”和“红”之类的词汇的使用就变得不确定了,就不可能建立规则和检查是否遵循规则,就会陷入混乱。

规则涉及制定规则、遵循规则和判断是否遵循规则。设想一场足球游戏。它有球员、场地、足球游戏的规则、裁判和观众。如果没有足球游戏的规则,那么为什么称它为足球游戏呢?要知道它与其他游戏之间的差别,往往就在于规则之间的差别。如果没有裁判,那么就不能判断球员是否遵循规则。如果裁判不公正,那么观众乃至足球协会会有个说法。当然可以设想在不正规的足球游戏活动中,没有裁判员,游戏双方互相监督。但是这种互相监督并不意味着没有监督,它是以双方的互认为前提的;如果有争议的话,在原则上是可以找一个懂行的第三者来裁决的。要之,这种判断是否遵循规则在原则上是公共的事情,而不是私人的事情。规则涉及公共领域,语言必须有规则,因此语言要以公共性为前提;私人语言在原则上排除了对是否遵循规则的检验的可能性,因而私人语言是不可能的。

难道语言的规则性一定要建立在人类共同的行为方式的基础上吗?难道一个人不能建立他私人的语言规则吗?四个人可以玩纸牌游戏,两个人可以玩纸牌游戏,难道一个人不能玩纸牌游戏吗?一个人可以自己制定纸牌游戏的规则,自己在玩纸牌的时候遵循这个规则。私人语言好比玩单人牌游戏。只要后者可行,前者也可行。然而在事实上,私人语言和单人牌游戏之间存在着一个本质差别。在玩单人牌游戏的时候存在外在监督的可能性。一个旁观者可以通过观察发现其中的规则并觉察到你是否总是遵循这样的规则。但是私人语言的规则则不同,它是内在的,其他人是不能观察到它的。一旦没有其他人可以观察它,就不存在检验它是否被遵循的可能性。难道我不能自己来当自己的裁判吗?维特根斯坦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一个人只能做到自己认为自己在遵循规则,但他不能为自己的认为是否正确提供判据。“因此,‘遵守规则’也是一种实践。而认为自己在遵守规则并不就是遵守规则。因而,人们不可能‘私人地’遵守规则:否则,认为自己在遵守规则就会同遵守规则是一回事了。”

维特根斯坦主张私人语言是不可能的,不是在否定内在意识,而是在说明语言活动是一种生活的形式,人生活在世界上,生活在社会中,人在与他人和世界中的事物打交道的时候运用语言,人的内在的意识生活是不能脱离外在的现实生活的。私人语言的不可能性证明了在内在意识中建立确定性的道路是走不通的。自笛卡儿以来,西方哲学兴起了在内知觉中寻求自明性,并以内知觉的自明性为哲学建构的“阿基米德点”的思潮,胡塞尔的现象学可谓是这一思潮的集大成。如果私人语言确实是不可能的,那么以“笛卡儿的我思故我在”为开端的胡塞尔现象学的还原及其整个的哲学路线就陷入困境。这也是维特根斯坦对自己早期哲学的唯我论路线的批判。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写道:“唯我论者意味着的东西是完全正确的,不过它不能说,而只能自己显示出来。世界是我的世界:这表现在语言(我所唯一理解的语言)的界限就意味我的世界的界限。”否定了私人语言,那么“唯我论”就没有立足之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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