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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诈骗(第1页)

一、票据诈骗

□伪造票据

伪造票据是假冒出票人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所谓假冒出票人名义,往往表现为虚构一个并不存在的人,或假托一个已死亡的人,或假冒他人签名、印章等。

例如,某省一公司向当地银行提示印尼某银行本票一张,金额为500万美金,公司请求贴现。银行当即发电传致出票行,要求证实真伪。先后收到两份回复电传。前份称该票是真实的,出票人保证到期付款。而后份则称该本票为伪造假票,票面上签字姓名及地址错误。据分析,此案多半是出票行内部人员假冒有权签字人的签字,企图骗取我公司货物。否则,我国内银行发出的查询电不会被截获。

伪造票据是票据诈骗中数量较多,危害极大的一种。其标的主要是票款、票据收款人的货物、样品以及银行的资金融通。所利用的被害要因主要是收款人坚信银行信用优于商业信用的心理,急于扩大销售的心理,企业对票据的知识了解不多,以为见票即见钱,轻易发货。

□变造票据

变造票据是在有效票据上,非法变更票据上签名以外的记载内容的行为。作为票据诈骗的一种形式,变造票据的常见表现形式是非法变更票据上的金额。

例如,来自香港的一些行骗者利用星期六下午香港银行不上班,大陆银行无法立即与出票行取得联系以证实其票据真伪的机会,把预先准备好的小金额票据涂改成大金额票据,然后要求以一手交票,一手交货的方式进行交易,以达到行骗目的。

变造的票据和伪造的票据通常都被叫做假票,但制作这两种假票的行为在几个方面有所不同:第一,伪造票据的行为人所扮演的是出票人的角色,而变造票据的行为人所扮演的是收款人、持票人的角色。第二,在行为上,伪造票据是非法的原始创设票据的行为,而变造票据是没有合法变更票据文义权限的人非法更改票据文义的行为。第三,两种行为对进入该票据关系的其他合法关系人所造成的危害不同。因为依照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当同一票据上有数个票据行为时,伪造票据上的其他真实签名人不论签名于票据的伪造之前或之后,均应对自己所为票据行为负责,而变造票据上的其他真实签名人只对票据被非法变造之前的自己的票据行为负责。即,伪造票据的被害人可能比变造票据的被害人受更大的损失。

□盗窃票据

盗窃票据是盗取有效票据后,向该票据付款人非法提示票据的行为。所谓提示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提交给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票据行为。在票据诈骗中,常见的方式是盗窃旅行支票假冒“复签”后冒领票款的行为。此外,盗取空白汇票后骗取巨额外汇的行为也属于这种形式的票据诈骗。

□空头支票

空头支票是支票金额超出其银行存款帐户余额或透支额度而不能兑付的支票。与空头支票相关的票据诈骗有四种形式:(1)签发远期支票。远期支票是旨在套取银行信用,延长提示付款期限,以尚未到来的日期为出票日期的支票。由于对银行来说,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所以,签发远期支票的结果之一是,当远期支票的持票人于票载日期前提示支票请求付款时,往往因出票人存款不足或根本没有存款而遭拒付,实际上变成了空头支票。为此,那些承认远期支票的地方为制止空头支票而规定,于票载出票日期前提示支票请求付款的行为为犯罪,结果反而助长了空头支票的签发。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都规定只许签发即期支票,不许签发远期支票。承认远期支票,无异于承认以空头支票行骗的行为。

(2)签发空头支票。指合法的出票人签发其金额超出存款帐户余额或透支额度的不能兑付支票的非法票据行为。用空头支票行骗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利用收款人坚信银行信用且急于脱手货物换回货款的心理和轻信出票人资信的侥幸心理,采取要求空运货物凭空运提单托收款项或先发货随后汇款的手段,骗取收款人的财产。因此,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是一种套取银行信用,扰乱金融秩序,欺骗收款人的诈骗行为。

(3)滥用作废支票。作废支票是以过期作废支票提示取现,充做抵押或其他交易筹码的票据诈骗行为。用这种支票行骗,实际上是以其余额为零的支票行骗。所以,也可视为一种特殊的空头支票诈骗。例如,1992年,国内好几家银行先后遇到持票人持由蒋孝全签发的巨额支票要求兑现的案件。其中,既有善意持票人,也有恶意持票人。现已查明,行骗人是一广东无业游民及两名港客,声称自己是蒋经国的私生子蒋孝全,为发展祖国经济偷渡来大陆引进资金。所持支票是早已作废3年的港基国际银行有限公司支票,企图骗取票款和其他受害者的钱财。这种形式的诈骗案件实际上兼有伪造票据的行为,其危害蔓延快,范围大,主观上极为恶劣,应是当前金融诈骗防范的重点。

(4)贩卖支票。指贩卖空白支票骗取财产的一种票据诈骗行为。例如,台湾某犯罪团伙先低价收买他人身份证、印章等,以这些章证的名义在银行开户,领取空白支票。先互开小额支票,交互兑现,以培植信用。然后领取更多的空白支票,以高价出售,谋取暴利。贩卖支票行为的直接标的是购买者的钱财,而且被出售的空白支票最终不能兑现,必遭退票,但往往由购买者任意填写金额,进入流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降低票据交易的安全性。

因此,金融、司法部门应对其警惕。

□骗取票据

在票据诈骗的前四种形式中,行骗人都是以票行骗,票据是行骗的工具。

而在骗取票据中,票据则是行骗的标的。所谓骗取票据是指,以虚构事实的方法,使出票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出票行为的票据诈骗行为。

例如,1989年,甲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听说乙企业有200万元可借,条件是银行开出承兑汇票作信用担保。为满足借款条件,当地政府出面协商,某银行开出了金额为200万元,收款人为乙企业的承兑汇票。出票后,乙企业的借款仍不到位。经查,发现乙企业实际上无款可借,而是用此汇票向其他银行贴现转借,从中渔利,但贴现未成。此时,丙企业得知消息,主动找到乙企业,说自己有钱可贴现。待乙企业将此汇票交丙企业后,丙企业并未将款项汇给乙企业,具体经办人员也去向不明。其实,丙企业已将此汇票抵押于另一银行,开出四张承兑汇票。其中,35。5万元开给乙企业,9。5万元扣除了乙企业的欠款,其余155万元均被丙企业占用,分别用于购货和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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