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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目录 军政科卷六十一陆军五(第2页)

简明军律光绪三十三年九月详定

第一章斩决条款

一、临阵进退不候号令及战后不归伍者,斩。

二、临阵回顾退缩及交头接耳私语者,斩。

三、临阵探报不实、诈功冒赏者,斩。

四、守卡不严,致敌偷过及禀报迟误,先自惊走者,斩。

五、临阵奉命怠慢,有误戎机者,斩。

六、在进战时,长官阵殁,首领属官援护不力,无一伤亡;及头目战死,本棚兵丁并无伤亡者,悉斩以殉。

七、临阵失火误事者,斩。

八、行阵遗失军机及临阵未经受伤抛弃军器者,斩。

九、泄露密令、有心增减传谕及窃声密议者,斩。

十、骚扰居民、抢掠财物、**妇女者,斩。

十一、结盟立会、造谣惑众者,斩。

十二、黑夜惊呼、疾走乱伍者,斩。

十三、持械斗殴及聚众哄闹者,斩。

十四、有意违抗军令及凌辱本管官长者,斩。

十五、夤夜窃出,离营浪游者,斩。

十六、官弁有意纵兵扰民者,斩。

第二章惩办条款

一、第一章所载罪状,应分别战时,平时办理。

二、目兵有犯战时罪状,律应斩决者,即在军前正法。由高级司令官详院奏咨立案。

三、目兵有犯平时罪状,应即斥革,送交督练公所,详院,按律惩办。

四、将校有犯战时罪状,即由高级司令派员押送督练公所,详院惩办。或事机危迫,非在军前正法不足以维军心而救危局者,亦得听高级司令官便宜行事。

五、将校有犯平时罪状,应送督练公所,详院,奏革,惩办。

六、第一章所列罪状乃所犯之最重者,此外有轻于第一章所指之罪,而又非惩罚令所足蔽辜者,应随时由该管官长棍责或斥革。其斥革者,须交督练公所酌核办理。

七、目兵犯事,于应受惩罚之后,仍当斥革者,即与齐民无异,凡在军籍应享之利益,概予削除。

八、目兵平时有犯私逃之罪,除拿问外,仍追其入伍以来原领粮饷。

九、将校有犯仅止撤差者,仍可随时察看录用。若情节较重应革职者,即由督练公所详院咨明各省,不准其前往投效。

附:悔过室总则十二条

一、督练公所内设上级、下级悔过室各一所,上级悔过室为拘禁官长之用,下级悔过室为拘禁弁目兵卒之用。

二、凡官长过犯应提入公所惩办者,入上级悔过室以拘管之。弁目兵卒有过犯应提入公所惩办者,入下级悔过室以禁锢之。

三、官长入上级悔过室者,除其应携被褥以及特许应用物件外,概不准将他项物件携入。

四、弁目兵卒入下级悔过室者,除用被外,余物概不准携入。

五、凡入上、下级悔过室,除携带军队课程外,一切闲书杂志概不准携入。

六、上、下级悔过室之开闭,听兵备处执法官之命令。每日开闭三次,更换空气,每次以十分钟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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