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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旗人亲女财产继承之规定(第1页)

第十一旗人亲女财产继承之规定

会典:康熙七年则例:旗人无嗣系包衣姓承继者,亲女给家产三分之一;若疏远旗人承继者,亲女给家产五分之一;若异姓承继者,亲女给家产之半。如数少难分,均给承继之人,女子无论人数,止于应给份内分拨。此例与男女婚姻条下招婿养老与继子均分家产之例少异,亦未入律例,存以备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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