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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录粘抄合同(第1页)

照录粘抄合同

立合同,台北通商委员前浙江补用〔知〕府李彤恩、德国上海泰来洋行李德。同奉钦差福建台湾爵抚宪刘谕,将台北由沪尾、基隆两处海口起至台北府城,又由府城至台湾府安平止,设立陆路电线,以通信息。兹李德愿出承办电线机器一切,计由沪尾、基隆两海口至安平以华里八百里为率,中设电局五处,共需价银规平三万两。立约之日,先交给一万两;电线到齐,找还银二万两。所有应办对象细数,另列清单之内。惟电杆所用木料及安电工作,一切概由中国自办。自立合同之日起,限六个月将电线物件包运至沪尾**卸。所有运费、保险一切,均由李德发给。若机器对象照约依期运到中国,不得退还异说。倘李德不照合同,有迟误、短少致中国难以应期兴工,李德愿罚银二千两。彼此当立汉、洋合同各一纸,各执为据。

一、约明用双条十七号电线,以华里八百八十里为率,中设电局五处。所有沿途电线及局中应用机器对象,另列清单之内。以上共需价银规平三万两物件到齐,应将外国所买发票原单呈请查核。

一、约明应需木料并工作一切不在合同之内,由中国自理。倘将来兴工要用洋匠帮同工作,李德当选派精熟电务洋匠一名到台;每月另给薪水、火食银二百两,轿价在外。

一、约明自立合同之日起,限六个月内将电线、机器一切全数包运到沪尾**卸。船到沪时,除风雨不计外,限二十四点钟耽搁起卸物件;倘过二十四点钟外,每天应贴船侢银二百元。

一、约明所有价银,共计规平银三万两。立约之日,议由福州先交三分之一,应规平银一万两;尚余规平银二万两,约俟电线、机器到齐之日,仍由福州再行找清,不得迟延。

一、约明所办电线、机器物具一切自到台安设之日起,保固一年为限;如限内原有损坏,李德愿赔修。倘所办物件有不合适用,应准中国剔换退还;李德当另行补齐应用,不敢异议。

一、电线机器到日,倘有以李德所办之物不合于用,彼此议论不一;应请中国电报局选派熟悉之人秉公议估,不可刁难受累。至机器到台,所有应完关税暨驳船侢银,均由中国自理。

一、由沪尾、基隆至安平所用电线,中有隔溪应用水线若干里?此时殊难悬揣。应由李德预备若干购运到台,以便足敷安设。

一、此次议设陆路电线为国家有益起见,所有议价一切,均由钦差爵抚宪与李德当面议定。所有局中翻绎、通事、丁胥人等,不敢勒索花红规例。

一、李德此次承办台湾陆路电线原为效劳出力起见,约明价银三万两。倘在英国采办价值勿须三万两,李德愿按照外国发价原单数目缴还中国,以表报效之忱。

一、约明电线、机器一到香港,十天以前即须通知台北电报总局,以便预备驳船听候盘运,庶免临时周章。

光绪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英一千八百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号),立合同李彤恩、李德。

谨将沿途电线应需各物,开列于左。计开:

巴明行第七号双条电线,华里八百八十里长。

巴明行第十六号电线,三墩。

达挪依单钩碗钩,一万五千副。

双钩碗钩,五千副。

铁挺钩,五百磅。

盐强水,三百四十磅。

接桌螺丝,十五打。

接七号线螺丝,十五打。

粗树胶线,二千码。

细树胶线,二千码。

碗钻,八打。

小本绞关,十根。

铁练,八条。

大摇车,六付。

修水线器具,二付。

理线拑,十付。

小辘车缆,十四付。

手锯,十把。

螺丝郎头,八个。

大拑,三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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