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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1页)

清季申报台湾纪事辑录一

同治十一年(壬申)

东洋和约条例

将军文(煜)奏为琉球国夷人遭风到闽循例抚恤该夷伴有被台湾生番杀害现饬认直查办折(四月初五日京报)

中外杂闻(一则)

淡水植茶

上谕(五月初二日京报)

南海奇事(一则)

署闽浙总督文(煜)等奏台湾府属之淡水、噶玛兰二厅人文日盛恳恩分别增广学额添设学校折(五月十九日京报)

赫税务司到申

五月分教职单(节取五月二十六日京报)

署闽浙总督文(煜)、福建巡抚王(凯泰)奏陆路提督循例渡台校阅营伍稽查地方折(六月初九日京报)

署闽浙总督文(煜)、福建巡抚王(凯泰)奏福建台湾淡水同知及永春州知州、福建府海防同知篆务委员署理片

署闽浙总督文(煜)奏台湾水师协标左营守备李鸿高革职严拿讯办片

署闽浙总督文(煜)、福建巡抚王(凯泰)奏运津米石全完折(六月十二日京报)

署闽浙总督文(煜)奏福建台湾道夏献纶因船政局务难易生手遵旨遴员署理片(六月二十六日京报)

上谕(七月二十三日京报)

上谕(八月十一日京报)

上谕(八月二十日京报)

琉球商人为台湾生番杀害

记玉山奇石

台湾大旱

上谕(十一月十六日京报)

三月二十七日(讫二十九日续完)

东洋和约条例

中华、日本两国向敦和好,今彼此共立和约,伸前以睦,永笃勿替。和约外,另立通商条款,凡三十有二则。兹特录之,以供雅鉴。

其一款,自此约互相更易之日,共敦友谊;两国士民,均可赴所开设之通商埠贸易。

二、通商各埠之名,在中国则曰上海、曰镇江、曰宁波、曰九江、曰汉口、曰天津、曰牛庄、曰治府(芝罘)、曰广州、曰汕头、曰海南、曰福州、曰厦门、曰淡水、曰台湾也;若日本各埠,则有谓横滨者、阿沙加者、呢衣加打者、雅素者。两国官员均可在上列各埠僦地建舍,但仍须遵是国之规制。地方官尚要查明无有伤碍风水、毁拆坟墓,并察业主所取价值,务得其中。所立契券,呈交地方官给以印盖为凭,不准私租强赁。通商埠内外地并不得入,特于通商埠地则可建舍或居住贸易;地方官亦宜为之择地调处。

三、两国商船住通商贸易,本国官员或税关先给发牌照,书明船之大小、顿数若何?梢子姓氏、年纪、原籍,要领事官或税关给印查验。如无牌照,不准入埠。倘间中道有失去者,即行报知税关发回牌照纸;俟船返日,该国官员再给牌照。

四、两国商船到埠,彼此立文武官员督带丁役保护,或在船及本艇住均可。其费用,由税关支给,不得向商船讨索;犯者有罚。

五、两国商船到埠日,限以二十四点钟船主将牌照缴呈领事官,翌日转交本处之税关,以便察阅船之顿数及载货之单。除礼拜日外,逾两天之久,每以二十四点钟为准,若不赴报,在中国埠则罚银至少五十两、多亦不过于二百两;在日本每迟一日罚以六十元。而所立该船载货之单,必须符实。若有假伪,查系故意匿多报少者,在中国则以货物充入官、船主罚银五百两。在日本,若有遗漏,即照应输税之项罚出;苟假伪,则罚银一百二十五元。

六、除货单所列之货外,准货船中兼带需用之物,不用完税。如将此授卖,则应输饷。如以要捐税之货物作免税者写列于货单,一经查出,以之充于官。

七、接领事官就将文书单查验或未验之前,船主私自将货运上,应在中国除以货归于官外,另罚银五百两;在日本,货物充于官。或商船无税关凭照,不得上落货物;如违,在中国则以货归官,在日本则罚银六十元。

八、船到埠所应纳之钞课,以开舱日征收;或出口,以载货之日输纳。清税时,该税关发放行纸于领事官,转交该船主开行。

九、两国商人能于通商埠雇挑及艇载运货物,听其自便讲价,无庸官员理涉,又不能限制所雇多少。如藉挑夫及艇家漏税,税关即行查报;犯科者,控于官。

十、两国商船载来之货,须除包皮粉饰等,以核净货轻重;将其中取二、三件权秤为其余法则,以纳税饷。或坏货,不得与好货同税;但按所值之多少,每百元抽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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