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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商业使用人(第1页)

第三章商业使用人

第一亲押约字

立亲押约字人薛荣耀,即薛狮记,兹因旧东捷记号停罢,截止薪金,狮现家务伙食浩繁,曾托王兰哥、石福泉兄二君诱荐利路,幸蒙东家裕昌谢老爷景我翁全诺提拔,雇理内外买卖,并代出官讯案各事。狮当竭力向前当理,不敢推诿。议明每月薪金六八银五元,逐月照给,不得多侵。蒙先赐六八银五十元,别还前款,实叨德深。狮宜认真勉力营为,以图报效,毋敢怠慢;倘有越心、由交关诸人移借银物等弊,即向保荐人是问。恐口无凭,今欲有凭,亲花押约字一纸,送执为照。

光绪十八年十月日

保荐人:王兰哥、石福泉兄

亲立约字人薛荣耀即薛狮记亲笔

第二推荐书

兹有请者:来人某某,向在小行当帮司理之职,曾历四年。据称:宝行欲请一司理人,特托弟代为推荐。其人品行举止极为可靠,且忠信勤慎,极顾颜面。倘阁下欲请其司事,自当力为推举,想将来相得益彰,阁下有任用得人之乐也。此恳,即请大安。

某某行

某某仁翁大人阁下

某年某月某日教弟某某顿首

第三保单

立保单人某某。兹某某充当某行司理之职,弟与他相识多年,素知其人品行端方、忠厚,信实、勤谨任事。至买卖货物,经手数目来往银项,弟敢保其妥当。日后倘某某有亏空银项、货物情事,弟甘愿代为填还,毋有异言。合立保单一纸,付执为据。

某某行照

某年某月某日立保单人某某笔

第四店规

盖国未常不可无法,而店岂得一日无规。我泰兴隆开设台南,洋货、洋酒、杂货生理。命须由主,权合授与一人;法既订新,少过颇从善办。但望我伴同群协力,各举英才。乃思天地创卒雍容处,来往高明,视伙伴则如手足相关,觉谊情而念主宾久厚,勤劳店务,守己分焉!

兹将各条规列左:

一、勉各伴准以黎明即起,踊跃营生,无得疏虞懈怠,半日安启门。

二、店中大小要务,必须周知,受命于司事人,然后方准施行。不得造次自为,无尊于一;倘若违令不遵,立刻开辞。

三、店中各伴无约交头接耳,弄赌来群;辞非新年数日,以庆无聊。

四、店中货物本店无存,该当代觅应客。惟是所

五、外柜现估银两须要晚清算,交与内柜,不得留存积滞,错漏难查。

六、大小事务,当要和衷共济。假如定货等件,务宜同伴相量,两智殊高独智。

七、各伴工金,俱由内柜按月支给,无得在外柜自支自取;倘或徇情支借,经手是问。

八、各伴虽然接月支工,倘或确固要件,不足支策,即当禀命于司事人,亦原情相就。

九、本店生意创立远方,诸伴心坚力洁,还存慎始慎终,和气生财,同占永福。

光绪二十二年岁次丙申吉日

泰兴隆股东李裕昌堂、李谦裕堂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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