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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深远的罗马法(第1页)

影响深远的罗马法

罗马法是古代世界各国法律中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而且对以后世影响最广泛的法律。罗马法是罗马人民天才的最高体现,是罗马人留给人类文明的一份最宝贵的遗产。

罗马法经历了千年的历史发展,它所处的环境条件使它能高瞻远瞩,将法律的规范扩展至不同的地区和世界。德国法学家耶林曾经形象地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则以法律。而这第三次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一次征服。”

*公民法时代

罗马法通常是指通行于整个古代罗马世界的法律。上至罗马建国,下迄《查士丁尼法典》的完成,前后1000多年,在这中间所颁布的所有罗马法律都叫做“罗马法”。从时间上说,罗马法可以分成三个时代,即公民法、万民法和统一法时代。

罗马的公民法时代大约相当于公元前6世纪中叶到公元前2世纪中叶。这一时代的特点是公民法在罗马占着统治地位。罗马的公民法主要包括习惯法和成文法两种形式,它的出现和发展显然是与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分不开的。

和其他早期国家一样,罗马在国家形成的初期,并不存在成文法,更不存在成文法典,惟一具有法律权威和功用的便是当时人的习惯,即一种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之规则的制度原则。由于习惯法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它便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而这种法律制度上的缺陷在司法制度落后的古代又往往会导致法律规范的不精确。这样,无形中就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

平民们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就主动组织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政府编纂成文法。在平民的强烈要求和压力下,罗马政府被迫于公元前450年至公元前449年颁布了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

《十二铜表法》作为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成文法典,不仅在罗马法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产生过深远的影响,而且对罗马历史的发展有过重要的影响。《十二铜表法》的原文已毁于公元前390年的高卢战火,现成的是后经许多学者的辑录本。但从这里我们还是可以看出,这一法律的内容相当广泛,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刑法与民法、同态复仇与罚金、氏族继承与遗嘱等等相互交错。

《十二铜表法》的颁布对于贵族是一次沉重的打击,因为法律已经编成了明确的条文,量刑定罪,须以条文为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的专横和滥用权力,从而使国家制度不至于自发地导向腐化与腐败。但是平民的胜利还是初步的。平民与贵族的矛盾并没有因此而消除,两者之间的斗争也并没有因此而终止。双方斗争的结果,一方面调整了罗马公民内部的阶级关系;另一方面又促进了罗马国家的立法工作。卡努利乌斯法、李锡尼·赛克斯都法、波提利乌斯法、霍腾西乌斯法等都是在这种斗争中相继产生的重要法律。

一般来说,公元前2世纪中叶(尤其是公元前242年)以前罗马所通过的法律,大多都属于公民法的范畴,其目的是调整公民内部的矛盾与纷争。

公民法亦称市民法,是罗马国家“为了本国公民颁行的法律”。渊源主要是早期罗马社会的习惯。此外,公民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等都可作为公民法的渊源。公民法的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居住在罗马的异邦人则不能享受此法的保护。

*万民法时代

公民法比习惯法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自然具有许多优点,然而,它毕竟只是早期罗马社会习惯的成文法,后来虽由公民大会或元老院以立法充实,但就整体而言,仍存在着许多缺陷。

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在罗马,终于出现了专门审理涉及臣民案件的行政长官,他们颁布告示,常常以自己认为“合理”的办案措施来受理各种案件,这样,就逐渐形成了比公民法范围更大的“国际法”。这种类似今日“国际私法”的罗马法,就是古罗马史上有名的“万民法”。

万民法时代相当于公元前2世纪中叶到公元3世纪初叶,这一时期的最大特点是:万民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并逐渐成了罗马法制史上占统治地位的法律形式。当然,公民法并没有因之消退。

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继公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私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律。在罗马私法体系中,万民法是比较成熟和发达的部分,也是后期罗马法的基本内容。

万民法产生于罗马共和中后期,但只有在公元前2世纪中叶以后才有了很大的发展。从形式上说,万民法并不是由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而是通过罗马外事行政长官所颁布并被罗马国家用强制力保证实行的法律。这种法律的出现和发展完全是当时社会发展的必然。

罗马万民法的出现和发展不但弥补了公民法的不足,加强了罗马奴隶主对奴隶的剥削,而且它还为罗马统治者残酷剥削和压迫行省居民提供了法律依据。恩格斯指出:“罗马的占领,在所有被征服国家,首先直接破坏了过去的政治秩序,其次也间接破坏了旧有的社会生活条件。其办法是:第一,以罗马公民与非公民(或国家臣民)之间的简单区别,代替了从前的等级划分(奴隶制度除外);第二(这是主要的),以罗马国家的名义进行压榨……第三,到处都由罗马法官根据罗马法进行判决,从而使地方上的社会秩序都被宣布为无效,因为它们和罗马法制不相符合。”

万民法产生的渊源颇为复杂,其中之一便是皇帝敕令。帝国建立以后,帝王权威逐步扩张,并以敕令的形式直接参与立法。所以,皇帝敕令遂成为罗马法的渊源之一,其内容既涉及公法,亦涉及私法。皇帝立法的主要形式包括:敕谕,对全国发布的有关公法和私法方面的各种命令;裁决,亲审特殊案件时所做出的决定;批复,皇帝对于人民和官吏法律上的疑问所加的批示;训示,皇帝在官吏就职时对其所做的指示。

*统一法时代

到戴克里先时代,敕令采取了新的方式,即每项敕令不复为特定案件发布,而是根据帝国利益的一般要求。这样,就摆脱了以前敕令的司法色彩,真正具备了立法的特征。

从卡拉卡拉敕令颁布到查士丁尼去世,是为罗马的统一法时期,它也是罗马法发展的最后阶段。公元212年,卡拉卡拉颁布敕令,这一敕令给予登记在任何公社之内的帝国的全体自由居民以罗马公民权。卡拉卡拉敕令的颁布,使帝国境内全体自由民获得了公民权,从而取消了帝国内部自由民之间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这样,至少对自由民来说产生了私人的平等。原先适用于不同法律主体的公民法和万民法之间的区别已不复有实际意义。罗马法的发展开始从创新阶段进入了汇编阶段,也即整理和提炼的阶段。

最早从事法律汇编工作的是哈德良皇帝,他在继位后的第14年,即公元130年就指示著名法学家犹里阿努斯组织一个委员会,负责整理修订现有的行政长官告示,随之颁行天下,奉为圭臬,是为《犹里阿努斯敕令》或《永久敕令》。

进入3世纪以后,这种法律的汇编工作越来越受到了皇帝们的重视。公元295年,戴克里先皇帝指令法学教授格雷哥利阿努斯组织并编订了一部法典,法典共分6篇,篇下分章节,内容为哈德良皇帝至戴克里先皇帝年间的法律。

公元435年,狄奥多西二世诏谕组成以安提奥古斯为首的16人委员会,筹备汇编自君士坦丁时代以来的宪令。3年后,即438年于君士坦丁堡颁布,法典共16篇,篇下依法律发布的年代分目编订。前5册为私法,其后分别是公法、刑法、市政法、军事法和教会法。但大规模地、系统地进行法典编纂工作韵还是在东罗马帝国的查士丁尼时代。

查士丁尼原系斯拉夫血统,出身于伊利里亚的一个农民家庭。早年去君士坦丁堡,投靠其担任高级将领的伯父查士丁,并在那里接受教育。查士丁做皇帝后,因无儿子,便把他收为养子,并授予要职。公元527年,他与其伯父共同摄政,同年即位正式称帝。查士丁尼的出身和阅历,使他对罗马国家的内忧外患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因此颇想励精图治、重振昔日罗马帝国的国威。查士丁尼认为:“皇帝的威严光荣不但须以兵器而获得,而且须用法律来巩固。这样,无论在战时,还是在平时,总是可以将国家治理得很好;皇帝不但能在战场上取得胜利,而且能采取法律的手段排除违法分子的非法活动。皇帝既是虔诚的法纪伸张者,又是征服敌人的胜利者。”所以,他上台后所做的最重要的两件事便是:其一,在西方发动大规模的战争;其二,在国内积极从事法制建设。

公元528年2月13日,查士丁尼任命法学家特里波尼阿努斯组成一个10人委员会,负责领导法典的编纂工作,清理以往皇帝颁布的法令,删除其中矛盾的和过时的部分,并按时间顺序把所制部分汇编成册。该法典于529年正式颁布生效,是为《查士丁尼法律汇编》。凡未经辑入的敕令,一概失效。《法律汇编》颁布后,查士丁尼又发现还有许多新敕令尚未收入,于是就令法典编纂委员会继续整理,并于公元534年批准颁布新的修订版本。修订本共分12卷,包括哈德良皇帝以来的4652条敕令,其内容主要包括教会法、私法、刑法及行政法等等,流传至今的这个《法律汇编》是9世纪至12世纪的手抄本,它是我们研究罗马法的主要文献资料。

公元530年,查士丁尼再次任命以特里波尼阿努斯为首的16人委员会,负责编纂历代罗马法学家的著述,并准许他们剔除有悖于时代精神的内容。编纂工作历时3载,据说,在编纂期间,委员们曾博采39位法学家的学说,参考著作达2000余卷,从300万行法学文献中,选萃15万行,著录成《法学汇编》一书。

《法学汇编》是古代罗马所有法律汇编中最为广博的一部,全书共分50卷,除了第30卷至32卷以外,其余各卷都分章,每章之末都附列法学家的姓名、书名和卷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法律和习惯中所表现出来的比较古老的罗马法摘录;关于最高行政长官法的摘录;关于法学家特别是乌尔比安和保罗斯的重要著作的摘录。

《法学汇编》于533年12月颁布施行。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性,查士丁尼规定:凡是已收入汇编的有关法学家的论述,均具有法律效力。凡未经辑入的著作,则一概不许引用。《法学汇编》是我们研究帝国时期罗马法律的最好资料。

查士丁尼在下令编撰《法学汇编》的同时,又谕令特里波尼阿努斯、提奥菲路斯和道罗戴乌斯等法学家另编一部法学教科书,讲述法律要点,以更好地帮助初学者学习法律。此书以公元2世纪著名法学家盖乌斯的《法学阶梯》和《日常事件法律实践》两书为蓝本,并参照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汇编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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