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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1页)

第四章

【原文】

万章问曰:“敢问交际何心也?”

孟子曰:“恭也。”

曰:“‘却之却之为不恭’,何哉?”

曰:“尊者赐之,曰,‘其所取之者义乎,不义乎,而后受之,以是为不恭,故弗却也。’”

曰:“请无以辞却之,以心却之,曰‘其取诸民之不义也’,而以他辞无受,不可乎?”

曰:“其交也以道,其接也以礼,斯孔子受之矣。”

万章曰:“今有御人于国门之外者,其交也以道,其馈也以礼,斯可受御与?”

曰:“不可,《康诰》[1]曰:‘杀越人于货,闵不畏死,凡民罔不。’是不待教而诛者也。殷受夏,周受殷,所不辞也;于今为烈,如之何其受之?”

曰:“今之诸侯取之于民也,犹御也。苟善其礼际矣,斯君子受之,敢问何说也?”

曰:“子以为有王者作,将比今之诸侯而诛之乎?其教之不改而后诛之乎?夫谓非其有而取之者盗也,充类至义之尽也。孔子之仕于鲁也,鲁人猎较,孔子亦猎较。猎较犹可,而况受其赐乎?”

曰:“然则孔子之仕也,非事道与?”

曰:“事道也。”

“事道奚猎较也?”

曰:“孔子先簿正祭器,不以四方之食供簿正。”

曰:“奚不去也?”

曰:“为之兆也。兆足以行矣,而不行,而后去,是以未尝有所终三年淹也。孔子有见行可之仕,有际可之仕,有公养之仕。于季桓子[2],见行可之仕也;于卫灵公[3],际可之仕也;于卫孝公[4],公养之仕也。”

【注释】

[1]《康诰》:《尚书》篇名。[2]季桓子:名斯,职掌鲁国大权季氏家族的成员。[3]卫灵公:名元,卫襄公的庶子。[4]卫孝公:即卫出公辄,一个人两个谥号。

【译文】

万章问道:“请问与人交际的时候,应该抱着什么态度?”

孟子说:“应该抱着恭敬态度。”

万章说:“老是拒绝接受别人赠送的礼物是不恭敬的,这是为什么呢?”

孟子说:“尊者所赠礼物,如果考虑他得到这东西是义还是不义然后才接受,这是不恭敬的,所以不拒绝。”

万章说:“我不用言语来拒绝,而从心里来拒绝。如果东西取自民众不义之财,就以其他的借口不接受,难道不行吗?”

孟子说:“他的交往遵循正道,他的接待遵循礼节,这样就是孔子都会接受所赠礼物的。”

万章说:“假如现今有个在都城郊外打劫杀人抢物的人,他也交往遵循正道,他的馈赠遵循礼节,这样能接受他抢来的横财吗?”

孟子说:“不行,《康诰》说:‘杀害行人,抢劫财物,强横不怕死,对这种人百姓没有不憎恨的。’这种打劫的人不必等待教育就该处罚诛杀他。殷代继承夏代这条法规,周代又继承了殷代这条法规,这是它们所不愿更改的,现今这种杀人抢劫财物的犯罪就更厉害了,怎么能接受这种馈赠呢?”

万章说:“现在的诸侯榨取百姓血汗,如同打劫。如果他们好好地以礼仪来接待,君子就接受他们的馈赠,请问这怎样解释呢?”

孟子说:“你以为有圣王兴起,将会对现在的诸侯一律加以诛杀呢?还是先教育他们,如不悔改才诛杀呢?所谓不是自己所有的东西却要去谋取它到手就是盗贼,那只是类推提高到最高原则上来说的,并不是把他就看作是真的盗贼。孔子在鲁国任官职时,鲁国人开展争夺猎物的竞赛活动,孔子也参加这种竞赛活动。参加争夺猎物尚且可以,何况接受他们赠送的礼物呢?”

万章说:“那么,孔子的做官,难道不是为了施行道义吗?”

孟子说:“是为了施行道义。”

万章说:“既是为了施行道义,为什么要去参加争夺猎物的竞赛活动呢?”

孟子说:“孔子先用文书规定祭器的数目,并且规定不得用四方难以获得的食物来盛在祭器中充祭品,这样,为了获得猎物供祭祀所用。”

万章说:“孔子为什么不离去呢?”

孟子说:“他要以此作为开头来施行道义,如果开头足以施行道义,但国君不肯施行,他才离去,所以未曾在一个地方停留过整整三年。孔子有见到道义能施行而任官职的,有因礼遇而任官职的,有因国君养贤而任官职的。对于季桓子,是见到道义能施行而任官职的;对于卫灵公,是因礼遇而任官职的;对于卫孝公,是因国君养贤而任官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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