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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中立法(第1页)

美国中立法

1935年8月31日,美国国会通过并由罗斯福总统签署了《中立法》。《中立法》规定一旦总统宣布存在交战状态,禁止向任何一方运送武器并禁止美国公民搭乘交战国船舶旅行。这一法案有效期到1936年2月29日。1936年2月29日,美国参众两院联合通过决议,对第一个《中立法》作了修改,将有效日期延至1937年3月1日,并作了补充,规定禁止向交战国提供贷款;把某些国家是否存在着战争状态,是否适用于中立法的决定权归于总统。1937年4月29日,美国参众两院又通过联合决议。这是第三个中立法——《永久中立法》,规定将禁运军火扩大到发生内战的国家;限制某些非军用品和物资运到交战国或内战国家;禁止购买、出售或兑换这些国家的债券、证券或任何贷款。在纳粹德国战争威胁日益加剧的形势下,罗斯福总统认为美国的国防线在欧洲,多次向国会提出修改《中立法》。1939年9月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美国国会经过辩论,于11月4日通过第四个《中立法》,废除武器禁运,实行现款自运原则,即在交付现款并悬挂本国旗帜的船只运送所购物资的条件下,允许交战国购买美国的武器和军用物资。这个中立法有利于英、法而不利于德、意。法西斯的战火在欧洲蔓延而日本在东方策应时,美国人民的多数开始支持罗斯福总统的外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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