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奏请置律博士(1)
九章之律(2),自古所传,断定刑罪(3),其意微妙(4)。百里长吏,皆宜知律(5)。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6),而私议之所轻贱(7);狱吏者(8),百姓之所县命(9),而选用者之所卑下(10)。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转相教授(11)。(《魏志·卫觊传》,又见《晋书·刑法志》,《通典》一百六十三)
【注释】
(1)律博士:官名,教授法律和保管法律典籍的官员。魏明帝时(227年),卫觊奏请置律博士,教授刑律,招收律学弟子员。
(2)九章:指《九章律》,乃汉丞相萧何依据秦朝法典,结合汉初新形势而著,共有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九篇。
(3)刑罪:触犯刑法之罪。
(4)微妙:精微深奥。
(5)百里:古时一县所辖之地,因以为县或者县令的代称。长(zhǎnɡ掌)吏:指州县长官的辅佐。此句意指:基层官员都应该通晓法律。
(6)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贵重:器重,看重。
(7)私议:谓个人的看法或主张。此句意指:国家非常看重刑法,但人们私下里却不以为然。
(8)狱吏:旧时掌管讼案、刑狱的官吏。
(9)县(xuán玄):维系,拴系,系联。
(10)卑下:以为卑下,犹鄙视、看不起。
(11)教授:把知识技能传授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