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贵不降服(1)
大夫之妻为长子三年,女子子嫁大夫,大功(2)。(《通典》九十三)
【注释】
(1)此文指尊亲相同者不降的情况。吴射慈云:“传曰:‘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言尊同者,谓俱为卿大夫,各随本亲,则不降也。诸侯女为诸侯夫人,不降父母、昆弟之为父后者。大夫妻唯父母、昆弟为父后者、宗子不降也。”蜀谯周云:“诸侯降旁亲。旁亲若为诸侯及女子嫁于诸侯者,服如国人。诸侯嗣子为母、妻及外祖父母、妻父母皆如国人。嗣子虽无正爵,与君为体,其誓于天子,则下其成人一等。未誓,次小国君,其妻,君为之主,故嗣子之所为服,服如国人。旧说外祖父母,母族正统也。妻之父母,妻族正统也。母妻与己尊同,其所不降亦不降也。故嗣子亦不降妻之父母。诸侯夫人为其父母祖如国人。大夫命妇为其昆弟为父后者、大宗,则服如国人也。”
(2)为长子的大夫之妻,应按丧礼制度服孝三年。而女子之子嫁于大夫者,应按大功服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