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这些情绪的满足,对某种人无论是如何愉快,但因为它不带来任何实际的和持久的利益,所以大多数人总是宁愿慎重克制,不轻求其满足。即使社会上没有司法官存在,保护人们不受这些情绪发作的侵害,人类依着他的本性,也还能在相当安定状态下共同生活。可是,富者的贪欲与野心,贫者厌恶劳动贪图眼前安乐的性情,却在足以激发侵害他人财产的情绪。并且这情绪在作用上远为牢固,在影响上远为普遍。有大财产的所在,就是有大不平等的所在。有一个巨富的人,同时至少必有五百个穷人。少数人的富裕,是以多数人的贫乏为前提的。富人的阔绰,会激怒贫者,贫人的匾乏和嫉妒,会驱使他们侵害富者的财产。那些拥有由多年劳动或累世劳动蓄积起来的财产的人,没有司法官保障庇护,哪能高枕而卧一夜哩。富者随时都有不可测知的敌人在包围他,他纵没有激怒敌人,他却无法满足敌人的欲望。他想避免敌人的侵害,只有依赖强有力的司法官的保护,司法官是可以不断惩治一切非法行为的。因此,大宗价值财产的获得,必然要求民政政府的建立。在没有财产可言,或顶多只有值两三日劳动的价值的财产的社会,就不这样需要设立这种政府。
人民何以会形成这种服从性,或者说,在有任何民政机构以前,何以若干人就对他们的大部分同胞有支配权力,这似乎有四种自然原因或情况。
这四种原因中的第一原因,就是下述种种的优越:个人资质的优越,体力的优越,容貌的优越,动作敏捷的优越,智慧的优越,道德的优越,正义性的优越,刚毅性的优越,克制性的优越,等等。肉体上的品质,必须有精神上的品质来支持,否则在社会的任何时期,都不够从而取得多大的威权。一个非常有力的人,单凭体力,不过能使两个弱者服从他。同时一个有智慧有道德的人,却能取得非常大的权威。可是,精神上的品质,我们不能用眼睛看得出来,它们总有争议的余地,而且往往是争议对象。一个社会,野蛮也好,文明也好,当它规定关于等级和服从的法则时,从没认为可适当地以这些目不可见的品质为标准,而总是以那些明显的具体事物为依据。
促成服从的第二原因,就是年龄的优越。老年者如果没有老迈到衰朽不堪,那就总比有同等身分、同等财产及同等能力的年轻者,能到处博得人们更大的尊敬。在北美土人那种狩猎民族中,年龄是身分及优先地位的唯一基础。他们所谓父,是长上的称呼;所谓兄弟,是同等者的称呼;所谓子,是下级的称呼。在文明富庶的国家,如果一切方面平等,那末,除年龄外,再没有其他可以规定身分的标准,于是通常都以年龄规定身分。在兄弟姊妹间,年长者占第一位。当承继父产时,例如名誉称呼一类不可分割而必须全部归一人占有的东西,大抵总是付与年长者。年龄这种优越的性质,是分明的,显而易见的,毫无争议的余地。
促成服从的第三原因,就是财产的优越。富人在一切社会,虽都有大的声势,但在财产最不平等的野蛮社会,则有最大的声势。鞑靼一个酋长保有的牲畜,增殖起来,足可养活一千人,而其所增殖除了用以养活一千人外,再也没有其他用途。因为,在他那种未开化的社会状态中,他没有可能把自己消费不了的原生产物换得何等制造品、小装饰品或玩具。由他维持的一千人,既然要靠他生活,所以,在战时,不能不服从他的命令,在平时,亦不能不服从他的管辖。他于是就必然成了他们的统帅,成了他们的裁判官。他的酋长地位,就是他的财富优越的必然结果。在文明富庶的社会中,一个人尽管比别人拥有大得多的财产,但他也许还支配不到十多个人。他的财产,增殖起来,也许能够维持一千人,也许实实在在维持了一千人,但这些人对由他取得的一切,都支付了应付的代价;没有换得等价物,他亦不会给他们一点什么。所以,自认为完全靠他生活的人既然没有,他的权威所及就不过若干家仆。但是,就在文明富裕社会里面,财产的权威,依旧非常的大。和年龄的权威比较,和个人资质的权威比较,财产的权威,往往是大得多的。这种事实,早已引起财产不平等社会内一切时期中人们的经常不满。狩猎民族社会,属于社会第一个时期,这时期没有财产不平等的可能。普遍的贫乏,造成了普遍平等的局面。年龄的优越,个人资质的优越,就是权威和服从的薄弱基础,还是唯一的基础。游牧民族社会,属于社会第二时期。这时期财产有异常不平等的可能,由财产造成的权威,以这时为最大,因而权威与服从的判分,也以这时为最确定。阿拉伯酋长的权威,非常的大,鞑靼可汗的权威,可以说达到完全专制独裁的程度。
门第的显贵,既是生于财产上的不平等,那么,在财产平等、家世也差不多平等的特猎民族中,就根本没有这种显贵存在。固然,在那种社会中,贤明勇敢者的儿子,与愚昧怯懦者的儿子比较起来,即使本领相等,也多少更受人尊敬些。但这种差别,毕竟是很有限的。一个全靠智慧德行保存其家世荣誉的大家门,我相信,世上一定少有。
门第的显贵,在游牧民族中,不但有存在的可能,而且实际上也存在着。他们通常既不知道奢侈物品,当然就没有由滥费耗去大财产的事。所以,财富继续保持在同~家族手里的长久,以在这种民族中为最,因此,依着祖先的权势荣誉而受人尊敬的家门的众多,亦以在这种民族中为最。
门第与财产,分明是使一个人高于另一个人一等的两大要素。它们又是个人显贵的两大来源,因此也是人类中自然而然地有发号施令者又有听人命令者的主要原因。在游牧民族中,这两者的作用,可说是发挥尽致了。保有多数羊群的大牧羊者大畜牧者,因有巨大的财富,且有许多人靠他生活而受人尊敬;因出身高贵、门第光荣而受人崇拜。
结果,他就对同群或同族中其他牧羊者或畜牧者,有一种自然的权威。与其他任何人比较,他都能团结更多的人,归他支配,而他的兵力,也就更大。在战时,宁愿结集于他旗帜下的人,也比较结集于他人旗帜下的为多。他就这样凭着门第和财产,自然获得了一种行政权力。不但如此,因为与他人比较,他能团结并支配更多的人,于是,对于那些人中间的危害他人的分子,他就最能够强迫其赔偿损害。于是,凡属自己没有防御能力的人,自然要求他保障。任何人,如果感到自己被他人迫害了,也自然会向他陈诉。
他对这些纠纷所作的干涉,比别人所作的更容易使被告者服从。于是,他又凭着门第和财产,自然获得一种司法权力了。
可是,这君主的司法权力,不但对于他毫无所费,而且在一长时期中成为他的一种收入源泉。要求他裁判的人,总愿意给他报酬;礼物总是随求随到。君权确立以后,犯罪者除赔偿原告损失以外,还得对君主缴纳罚金。因为被告麻烦了君主,搅扰了君主,且破坏了君主的和平,科以罚金,乃罪有应得。在亚洲的鞑靼政府下,在颠覆罗马帝国的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亚民族所建设的欧洲各政府下,无论就君主说,或就君主以下在特定部落、氏族或领地行使特定裁判权的酋长或诸侯说,司法行政,都是一大收入源泉。
这司法裁判的职权,原先常由君主酋长等自己行使。此后因为感到不便,才委任代理人、执事或裁判官行使。不过代理人仍有对君主或酋长本人提供关于司法收入的收支的报告的义务。我们试读亨利二世给与其巡回裁判官的训令,就可明白,那些巡回裁判官巡行全国的任务,不过是要替国王征集一项收入。当时的司法行政,不但会对君主提供一定的收入,而且获得这种收入,还是他希望由司法行政取得的主要利益之一。
司法行政象这样成为一种敛财的组织,结果,自不免生出许多弊害。比如,以大礼物来请主持公道的人,得到的往往不止公道;以小礼物来请主持公道的人,得到的往往说不上公道。而且,为要使礼物频频送来,行使司法权者往往多方迁延,不予判决。为要勒取被告的罚金,他往往把实在无罪者,判为有罪。司法上的这些弊害,我们一翻阅欧洲各国古代史,就知道是司空见惯,毫不稀奇。
在牧羊民族中,所谓君主或酋长,不过是他们集团中或氏族中最大的牧羊者或畜牧者。他同他治下的小牧人或臣民,同是靠着自己的畜群生活。在刚脱离游牧状态,而比游牧状态还没有很大进步的农耕民族,如特洛伊战争时代的希腊各部族,以及初移居罗马帝国废墟上的日耳曼人和塞西亚人的祖先,所谓君主或酋长,也不过是国中最大的地主;他的生活,完全象一般地主的生活一样,完全是仰赖自己私有地的收入,换言之,就是仰赖近代欧洲所谓御地的收入。在平时,他的臣民,除了要请求他运用权力,制裁强豪的压迫,都无需贡献他一点什么。他在这种场合领取的礼物,就算是他的全部经常收入,或者说,除了异常紧急的场合外,这就是对于他的支配权的全部报酬。荷马告诉我们,阿格默农因友谊关系,以希腊七个都市的主权赠与阿塞利斯,并说,阿基利斯从那七都市可能收得的唯一利益,就是人民所奉敬的礼物。这种礼物,这司法行政的报酬,或者说,司法手续费,只要它构成君主由其主权获得的全部经常收入,那就不能希望他把这全部收入放弃,甚至不好意思提议要他这样放弃。提议请他把这礼物确实规定一下,那也许是可以的,而实际上,也曾这样提议过。但是,君权无限,纵使好好规定了、确定了,要防止他不越出规定范围,即使不说是不可能的,亦是极其困难的。所以,一任这种状态继续下去,由任意的不确定的礼物所造成的司法行政上的腐败,就简直无可救药了。
但后来,当许多原因,就中比较重要的是国防费不断增加,使得君主私有土地的收入,不够国家开支行政费用时,当人民为自己安全计,得完纳各种赋税,以应付这些费用时,似乎才一般规定,不问何等理由,君主或君主的代理者及审判官,均不得领取任何礼物。这样看来,礼物要予以有效的规定和确定是比较困难,全然废除倒似乎还容易些。审判官定有薪棒,这薪俸,被想象为可抵偿其先前在礼物报酬中享有的份额洞时,君主征有赋税,这赋税被想象为可补偿其前此从司法方面所得收入而有余。从此,审判算是免费了。
审判官是一个有名誉的官职,报酬虽再少,想干的人依旧多。比审判官职位较低的治安推事,论工作是异常麻烦的,论报酬大抵毫无所得,然而大多数的乡绅,却唯恐弄不到手。大大小小的一切司法人员的薪俸以及司法行政的一切费用,即使处理不很经济,亦不过占国家全部费用的一极小部分。这情况不限于哪一国,各文明国家都是如此。
此外,也不难从法院手续费里支付全部司法经费。这种办法,不会使司法行政陷于何等实际的腐败危险,而国家收入项下却可省去一笔——虽然是小小的——开支。可是,法院手续费,如有一部分要划归权力极大象君主这样的人,而且构成他的收入的相当大的部分,则这种手续费就很难有效地规定。但如果享有这手续费的主要人物,不是君主,而是审判官,那就极其容易。法律虽不能常常叫君主遵守某种规定,但对于审判官,却不难使其遵守规定的章程。法院手续费,如管理得、规定得很严密精细,并在诉讼的一定期间,全部缴入出纳机构,待诉讼决定之后而不在决定之前,才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审判官,那么,和废止这种手续费比较,征收这种手续费,也就同样不会有何等腐败的危险。这种手续费,可能完全足够开销全部司法费用而不至惹起诉讼费用显著的增加。不到一个案件判决终了,审判官不得支取这手续费,这在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上,可激励全体法院人员的勤勉。在审判官员数非常多的法院,如果各人应分这手续费的份额,以他们各人在法院或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所花的时间及日数为标准,这更可激励各个审判官的勤勉。公家的事务,办好才给酬,并且按勤勉的程度决定酬额,这样才能办好。
法国各高等法院所征收的手续费,构成审判官最大部分的报酬。就等级与权限说,土鲁斯高等法院,是法国第二个大法院。该院审判官每年由国会领到的薪俸,在减除一切扣除额后,不过一百五十利弗,约合英币六镑十一先令。这个金额,等于当地七年前一个仆役每年普通的工资。上述手续费的分配,也是以各审判官的勤劳为标准。一个精勤的审判官,可得到足供安乐生活的收入,虽然其数额也有限。至于怠惰的审判官,那就只能得到比薪俸多一些的收入。就种种方面观察,这些法国高等法院,也许不是顶令人满意的法院,但却从未受到人们的非难,好象也从未有人怀疑其腐败。
由各法院对受理的诉讼案件收印花税,用以维持各该院法官及其他人员,这种办法也足以提供司法行政费而不会对社会的一般收入增加负担。不过,审判官在这一场合,可能为了要尽量增加印花税收入,而在各案件上增加各种不必要的手续。近代欧洲的习惯,大都是以辩护士及法院书记所写的公文用纸的页数决定他们的报酬,而每页的行数,每行的字数,又都有规定。所以,辩护士及法院书记,为增加其报酬,往往故意增加许多不必要的语句。其结果,我相信欧洲一切法院公文的文字变得陈腐不堪。同样的**说不定会使诉讼的手续形式发生同样的腐化。
但是,无论司法行政费用是由司法方面自行设法筹措,或司法人员的定额薪俸是由其他财源开支,管理这财源的责任,支付这薪俸的责任,总无须委诸行政当局。这财源有的是出于地产的地租,法院既由这地租维持,那管理地产的责任,就不妨由它们各自分别负担。这财源也有是出自一定数额的货币的利息,法院既由这利息维持,出贷那货币的责任,也就不妨让它们各自分别负担。苏格兰有一种巡回法院,其法官的薪俸,就有一部分——虽只不过一小部分——是出自一定额货币的利息。但是,象这样一种财源,是必然缺乏安定性的。以不安定的财源,充当一种应当永久维持的机构的经费,似乎不大妥当。
司法权如不脱离行政权而独立,要想公道不为世俗所谓政治势力所牺牲,那就千难万难了。肩负国家重任的人,纵无何等腐败观念,有时也会认为,为了国家的重大利害关系,必须牺牲个人的权利。但是,各个人的自由,各个人对于自己所抱的安全感,全赖有公平的司法行政。为使各国人感到自己一切应有权利,全有保障,司法权不但有与行政权分离的必要,且有完全脱离行政权而独立的必要。审判官不应由行政当局任意罢免,审判官的报酬也不应随行政当局的意向或经济政策而变更。
第三节 论公共工程和公共机关的费用君主或国家的第三种义务就是建立并维持某些公共机关和公共工程。这类机关和工程,对于一个大社会当然是有很大利益的,但就其性质说,设由个人或少数人办理,那所得利润决不能偿其所费。所以这种事业,不能期望个人或少数人出来创办或维持。并且,随着社会发达时期的不同,执行这种义务所需的费用的大小也非常不同。
除上述国防及司法行政两方面所必需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工程外,与其性质相同的其他设施和工程,主要为便利社会商业,促进人民教育的公共设施和工程。教育上的设施,可大别为两种:一是关于青年教育的设施,一是关于一切年龄人民的教育的设施。凡此种种设施和工程所需的费用,该如何最妥善地支付,在本章这一节分作以下三项研究。
第一项 论便利社会商业的公共工程和公共设施便利一般商业的一国商业的发达,全赖有良好的道路、桥梁、运河、港湾等等公共工程。这类工程的建造和维持费用,显然,在社会各不同发达时期极不相同。一国公路的建设费和维持费,显然必随其土地和劳动的年产物的增加而增加,换言之,必随公路上所搬运货物的数量及重量的增加而增加。桥梁的支持力,一定要适应可能通过它上面的车辆的辆数和重量。运河的深度及水量,一定要适应可能在河上行驶的货船的只数及吨救。港湾的广阔,一定要适应可能在那边停泊的船舶的只数。
例如,在大多数的场合,公路、桥梁、运河的建筑费和维持费,都可出在对车辆船舶所收的小额通行税;港湾的建筑费和维持费,都可出在对上货卸货船只所收的小额港口税。此外,为便利商业而铸造货币的设施,在许多国家,不但能开支自己的费用,而且能对君主贡献一笔小收入,即铸币税。另一设施,即邮政局,几乎在一切国家,除提供本身的开支外,还给君主带来一项极大的收入。
车辆通过公路或桥梁,船舶通过运河或港口,如果按照其重量或吨数的比例缴纳通行税,那么,它们就可以说是恰恰按照其所加于各该公共工程的损耗的比例支付其维持费。似乎要维持这些公共工程,不能想出比这更公平的方法。况且,这通行税虽由贩运者支付,他只不过暂时垫支,结果仍是转嫁在货物价格上,由消费者负担。同时,因为有了这类公共工程,货物的运输费大大减少了,消费者虽然担负了这通行税,却比在没有这类公共工程因而没有通行税的场合,能购得较便宜的货物,因为货物价格由通行税抬高的程度,究竟不及其由运费低廉而降低的程度。所以,最后支出这税额者由于课征该税而得到的利益,超过由于完纳该税而蒙受的损失。他的支出,恰和他所得的利益成比例,实际上,不过是他的利得中之一部分。他必须舍弃这一部分来取得其余部分。征税的方法,我看再不能比这更公平了。
就车辆而论,如果以重量为标准,对极尽奢华的车辆和对四马大马车、驿递马车等等所课的通行税,略高于对不可缺少的车辆如二轮运货马车、四轮马车等等所课的税,那就可使懒惰与虚荣的富人,不觉困难地对贫民的救济有所贡献,换言之,使运往国内各地的笨重货物的运费减低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