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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的特征和功能(第1页)

一、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发票人签发一定金额,委托他人或由自己,或委托法定金融业者于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受款人或执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票据”一词的概念,是与票据立法紧密相关的,各国的票据立法不同,票据的概念及所包括的种类亦有所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立法,大多将汇票、本票规定在一项法律中,而将支票规定在另一项法律中,如德国和日本,均将汇票和本票规定在《票据法》中,支票则另见于《支票法》;法国将汇票、本票规定在商法典中,《支票法》为单行法;瑞士的《民法典》将汇票与本票列入“票据”一节,而支票单列“支票”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票据立法,大多将汇票、本票、支票统一规定在一项法律中。但英国和美国的票据立法中均无“票据”的概念,如英国的票据立法名称为《汇票法》,其中规定了汇票、本票和支票(在1957年公布的《支票法》中,对支票作了一些补充规定)。美国原来把汇票、本票、支票合称为“流通证券”,现在则在《统一商法典》中将汇票、本票、支票和存款单规定为“商业证券”。

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规定了汇票、本票和支票,香港地区的《票据条例》也规定了汇票、本票和支票。

为了统一国际间票据流通的规则,国际上曾制订了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统一支票法》,《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和《国际支票公约草案》,这几项国际统一性的票据立法,都没有采用“票据”一词作为法律的名称,而是直接以汇票、本票和支票作为法律的名称。

□票据的特征

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以其特征与其他证券相区别。

1。票据为设权证券

证券有证权证券和设权证券之分。

权利义务产生于证券作成之前,证券的作用仅在于证明一定权利存在的,其证券为证权证券。例如提货单,货主对其货物原来就享有物权,提货单的作用在于证明货主与运送货物者之间的关系,所以,提货单为证权证券。

权利义务发生于证券作成,证券的作用在于创设一定的权利的,其证券为设权证券。票据权利发生于证券作成,而在证券作成前票据权利不存在,所以,票据为设权证券。

2。票据为债权证券

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团体证券等。

物权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是证券表明的物权,如仓单、提货单等。团体证券又称为社员权证券,其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是证券表明的社员权,例如公司股票等。债权证券持有人享有的是证券表明的债权,票据所创设的权利,为金钱债权,票据持有人,可以对票据记载的一定金额向票据的特定债务人(如付款人、发票人等)行使请求付款权,所以票据为债权证券。

3。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表示或代表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为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

证券与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分离时,为不完全有价证券,如仓单丢失后,货主并不完全丧失物权,可以用其他方法证明自己的物权后,仍享有领取货物的权利;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时,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上权利的发生和行使,必须持有票据,票据丧失,则不能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债权,因此,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行使权利时,必须提示票据,移转权利时,必须交付票据,受领票据载明的一定金额后,必须将票据缴回于付款人,才能消灭票据关系,所以票据又为提示证券、交付证券、缴回证券,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的性质,决定了票据作为提示证券、交付证券和缴回证券的特征。

4。票据为金钱证券

票据所创设的债权,为一定数量的金钱支付,在一定的意义上,票据就意味着票据记载的金钱,因此,票据为金钱证券。

5。票据为流通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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