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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票的定义种类与当事人(第1页)

一、汇票的定义、种类与当事人

□汇票的定义

我国《票据法》第十九条对汇票所作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这一定义,汇票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汇票是票据的一种,因此汇票具有票据的法律特征,主要是:①汇票必须符合法定要式。签发汇票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要有完整的必要记载事项,其中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日期等绝对应记载事项缺一不可,如果缺少绝对应记载事项,则会导致票据无效。

②汇票是债权凭证,汇票权利必须凭票行使。一般情况下,谁持有汇票,谁就取得了该汇票的一切权利,汇票权利的范围要受汇票的票载内容的限制,汇票的票载金额及内容,表明了债权人与各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③汇票是流通证券。汇票在到期前可以流通转让,其次数不受限制。但在流通转让过程中,除不记名汇票外,其余汇票在转让时必须经过背书和交付。汇票在流通中,有时还要受票载内容的限制,例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④汇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汇票经过依法完成出票行为后,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时,必须无条件履行付款义务。持票人有权命令汇票的债务人履行义务。汇票的各债务人在背书转让过程中或在付款时,不得提出任何附加条件。如果汇票的债务人在票据转让过程中或在付款时,记载了担保付款的前提条件或者付款的前提条件,其条件视为没有记载。

(2)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支付的票据。汇票是委托支付证券,这种委托付款关系与支票有共同之处,而与本票不同。本票是自付证券。

(3)汇票上须有一定的到期日,但不必须是见票即付。汇票出票人对到期日有足够的自由决定权,可以是见票即付,也可以是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因此,汇票可以供远期付款,具有信用证券的性质。

(4)汇票上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签发汇票的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的委托付款的人。收款人是从出票人处取得汇票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汇票法律关系除以上三个基本当事人外,其非基本当事人有背书人、保证人等。

□汇票的种类

汇票可以按照四种不同的分类标准分类:1。以流通地域分类

以汇票的签发地或支付地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国内汇票和国外汇票。

(1)国内汇票。在本国签发,并在本国支付的,为国内汇票。

(2)国外汇票。在本国签发,在外国支付;或在外国签发,在本国支付的,为国外汇票。

把汇票按流通区域划分,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做法,其法律意义在于:国外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必须作成拒绝证书;而国内汇票则无须作成拒绝证书。

2。以票据当事人分类

以当事人中是否有一人兼任二种及其以上身份为标准,汇票可以分为一般汇票与变式汇票。

(1)一般汇票。汇票的基本当事人身份有三种:发票人、受款人、付款人,三种当事人身份分别为不同的人具有的,其汇票为一般汇票。

(2)变式汇票。三种当事人中有二种及其以上身份是由一人兼任的,为变式汇票,变式汇票又包括以下四种:①指己汇票。又称己受汇票,指发票人以自己为受款人的汇票,或发票人和受款人二种身份集于同一人的汇票。

②对己汇票。又称己付汇票,指发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或发票人和付款人二种身份集于同一人的汇票。

③付受汇票。指以付款人为受款人,或付款人和受款人二种身份集于同一人的汇票。

④已受己付汇票,指发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受款人或发票人、付款人、受款人三种身份集于同一人之身的汇票。

3。以付款日期分类

汇票以付款期限长短为标准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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