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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汇票的付款(第1页)

六、汇票的付款

□《票据法》对提示付款的期限的规定1。提示付款的期限

以下从三个方面说明提示付款的期限。

(1)付款。付款是指汇票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通常,付款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付款包括一切票据关系的债务人按照票据记载事项向票据债权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狭义的付款仅指汇票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向票据关系的债权人即持票人的付款。《票据法》第五十三条所称的付款是狭义的付款,它有以下三个特征:①付款是付款人的行为。付款的目的是结清汇票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付款行为的完成之直接意义和效力就是使票据关系全部消灭。因此,付款必须是汇票的付款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行为。

②付款是支付汇票金额的行为。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汇票上记载的金额的有价证券。付款人的付款行为,就是其按照汇票金额向持票人足额付款的行为。它只能支付金钱,不能交付金钱以外的物品或者进行一定的劳务活动。

③付款是终止或者解除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法规定的付款的最终意义就在于彻底结清票据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即完全终止或者解除票据债务人的债务的法律行为。作为票据债务人的付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就等于使汇票上其他所有的债务人都履行了责任,他的付款行为足以彻底终止票据关系。

(2)提示付款。

①提示付款的概念。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出示汇票,要求其付款的行为。汇票是一种流通证券,转让汇票时无须通知付款人。

不向付款人或者承兑人提示付款,付款人通常不能确定票据债权人是谁,付款人当然不会自动去履行其付款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持票人为了实现其汇票权利,就必须向付款人出示其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只有提示付款,才能确定汇票的付款日期。

②提示付款的当事人。提示付款的当事人指提示人和被提示人以及票据交换所。

提示人:提示人通常指持票人。持票人包括各种持票人,即记名汇票的持票人、受票人、取得汇票的持票人等;持票人,既指其本人,也可以是其委托的代理人。

被提示人:被提示人通常指付款人和付款人的保证人。

付款人是指已经承兑汇票或者设有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付款人破产、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时,分别向其破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其继承人提示付款。

保证人是在为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保证其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保证人承担的票据债务与付款人或者承兑人相同。在付款人不履行其付款义务时,持票人可向其保证人提示付款。

票据交换所:票据交换所是指由金融机构为交换票据而设立的一种组织,以便利汇票的持票人顺利进行清算。

持票人通过向其开户银行在票据交换所交换汇票的,其法律效果与其本人亲往付款人处所提示付款相同。

(3)提示付款的期限。提示付款的期限,是指票据法规定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期限。持票人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向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出示汇票,要求其付款,这是付款人付款的前提条件,也是各国票据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各国票据法都规定,持票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提示期限,既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票据法的规定,也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票据法的规定;而是在总结我国汇票流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现实与可能,合理规定的。具体他讲,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两种提示期限: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是自出票日起一个月;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是自到期日起十日。

根据上述规定,持票人应当在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未提示付款的后果

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示付款,该提示付款之日就是该汇票到期之日,提示付款的法律后果之一即为确定该汇票的到期日;如果持票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则无从确定该汇票的到期日,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没有履行,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也难以保留。

对于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如果持票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也就是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付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的,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也就得以实现;如果持票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付款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这样持票人履行保全追索权的手续,保留了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否则,持票人的追索权便会因此丧失。

持票人因故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持票人将没有提示付款的原因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说明之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然向持票人承担付款的责任;因为持票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并不能解除作为票据主债务人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绝对付款的票据责任,除非因时效届满持票人的权利消灭。

3。委托收款银行提示和票据交换提示有时持票人不是亲自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而要求付款人付款,而是委托其开户银行向付款人收款,这种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提示付款方式,与持票人亲自提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由于使用汇票行为的繁多、日益普遍,往来票证结算需费时、费人、费力。为了便利票据使用者及时了结其彼此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加速社会资金的流转,各国都成立票据交换系统,并且为票据法所承认、吸收。我国在各大城市,都成立了票据交换所。持票人通过在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与持票人亲自向付款人提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对付款人即时付款的原则的规定(1)付款人付款的条件。持票人依照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就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这就是说,只要持票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就必须在当日付款。持票人提示付款是前提条件,付款人付款是结果。即持票人按照下列方式提示付款,付款人就有义务在当天付款:①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自到期日起1O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的;③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

(2)当日足额付款。持票人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付款人经审查承担付款义务的,必须在当日内向付款人按照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全部付款。关于付款人在当日足额付款,理解时应把握以下两点:①当日的含义。付款人在当日付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后付款人在提示后从承诺付款时起至当天正常经营活动结束时止这段时间向持票人付款。付款人在当日付款并不等于立即或者马上付款。法律规定当日付款,对于付款人准备资金按时向持票人付款,以及尽快了结债务关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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