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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票的特征和种类(第1页)

一、支票的特征和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二条以立法方式给支票下了定义,即“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的特征

支票是票据中的一种,与汇票和本票一样,具有票据的共同特征。此外,支票还有与汇票、本票不同的特征。

支票的主要特征有两点,一是,支票的付款人是银行;二是,支票为见票即付。

(1)支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支付票款的票据。其他金融机构现在主要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支票和汇票都有三方当事人,都是委托(指示、命令)证券。不同之处是,汇票的付款人不一定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支票的付款人必须是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自然人或者其他法人不能充当支票的付款人。

(2)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汇票的付款日期有: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支票的付款日期只有一种,即见票即付。

支票见票即付与银行本票(票据法所称的)相同。

支票为见票即付,是由支票的支付职能决定的。支票的职能在于为了避免使用现金的危险和麻烦而用支票来代替现金支付。

□支票的当事人

支票的当事人有三方,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出票人的资格,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如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帐户,领用支票必须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等。

付款人是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范围有多大,有待于在票据管理办法中进一步明确。

□支票的种类

根据票据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票有两种。一种是现金支票,另一种是转帐支票。转帐支票的正面应当注明“转帐”字样。

1。现金支票

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可以另行制作,即单独制定现金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帐。

2。转帐支票

支票中专门用于转帐的,是转帐支票。转帐支票可以另行制作,即专门制作转帐支票。

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条件

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必须具备以下要求:(1)使用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开办支票存款帐户时,必须用其本名。不得使用假名、笔名或者他人的名称。

同时,还需要向银行提交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向银行提交居民身份证。

(2)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申请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时,申请人应当具有可靠的资金和良好的信誉,并且存入一定的资金。

至于“一定的资金”有多少,票据法没有明确,有待于在票据管理办法中具体规定。

(3)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申请人应当将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式样交给银行。银行据此可以确认申请人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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