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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汇票的付款(第2页)

②足额付款。根据票据理论,汇票是文义性要式证券,付款人付款时应当按照汇票金额足额付款。本条的规定,给付款人设定了全部付款的义务,否认了付款人部分付款。

鉴于我国票据的使用起步不久,人们对票据不太熟悉,对此作从严的规定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同时也会避免票据使用中由此而引起的争议。

□收款银行和付款银行的责任范围(1)收款银行的责任。收款银行和持票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

持票人是被代理人,收款银行是委托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

因此,收款银行作为委托代理人,替持票人按照汇票记载事项进行委托收款,其责任范围是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票款收入持票人的帐户。只要收款银行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的帐户,收款银行的收款责任已经履行,收款银行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2)付款银行的责任。付款银行和付款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委托代理关系。付款人是被代理人,付款银行是委托代理人。作为委托代理人的付款银行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民革行为即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上支付汇票金额由被代理人即付款人承担。同样,付款银行的责任范围是按照汇票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帐户支付了汇票金额,付款银行已经履行了委托付款的责任,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付款人在付款时应负的审查义务持票人向付款人按照票据法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付款人应当审查持票人所持的汇票的背书是否连续,并审查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付款人委托的代理付款人付款时,不应承担与付款人相同的审查义务,否则,也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1)付款人付款时的审查义务。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具有以下审查义务:

①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应当审查其所持的汇票背书是否连续。付款人经过审查,汇票在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的,那么该汇票的背书是连续的,付款人应当向持票人付款,付款人的付款行为是合法的。如果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在审查时发现,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没有衔接,该汇票的背书是不连续的,付款人不应当向持票人付款。

②审查持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付款代理人除了审查背书连续之外,还有义务审查持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通过审查持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例如查验持票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等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便可以认定该持票人是否是该汇票的真正收款人,也就是持票人是否是被背书人或者通过持票人举证能否证明其汇票权利,作为是否付款的另一个依据。

审查汇票背书连续以及持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既是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付款代理人的权利,也是他们应承担的义务。作为权利来讲,持票人有义务配合付款人或者其代理付款人审查,这是无条件的。作为义务,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付款代理人必须履行;否则,因没有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以及持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而造成损失的,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付款代理人自行承担责任。

(2)付款人没有注意的法律后果。票据法给付款人设定了审查汇票背书连续以及持票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的义务,付款人就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情况主要指以下两种:

①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明明知道汇票的背书是没有连续的,或者明知持票人不是汇票真正的权利人,或者通过审查持票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就能得知持票人不是汇票的权利人而没有加以审查予以付款的,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的行为即构成恶意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付款代理人承担。

②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稍加注意审查就能发现汇票的背书是不连续的或者汇票的持票人不是汇票的权利人,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予以付款的,其付款行为具有重大过失,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其承担。

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行为,不能解除票据债务关系。如果真正的汇票权利人,通过举证主张其汇票权利,付款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则仍应承担付款的义务,不能以已经付款为由拒绝承担付款义务。

□远期汇票的支付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也就说远期汇票,在法定到期日前,付款人没有义务付款。即使远期汇票的持票人提示付款,付款人亦无付款之义务而有权加以拒绝付款。

如果付款人在远期汇票法定到期日前按照汇票金额支付了汇票票款,付款人对其付款行为自行承担责任,自己承担付款的风险。汇票的持票人不是汇票的权利人,付款人对真正的权利人仍不能以已经付款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相反,付款人付款的责任没有免除。

□外币汇票的支付办法

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和英美法系国家票据法有关外币汇票的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外币汇票支付的实践经验,规定了两种支付办法:(1)以人民币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支付。

汇票为外币金额的,即汇票的金额不是人民币而在我国支付的,应当将该外币金额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兑换成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

(2)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币种支付。

对于外币汇票,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支付的外币币种,则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汇价以约定的币种支付汇票金额,当事人约定什么币种,就支付什么币种。

当事人约定以出票日计算汇价的,按出票日折算;约定付款以付款日计算汇价的,按付款日折算。票据法赋予了票据当事人约定币种的权利,票据当事人有权约定支付币种,任何人不能非法限制。

□对全部付款的效力的规定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是指付款人向持票人按照汇票金额全部支付票款;这里的足额付款就是全部付款而不是部分付款。

付款人按规定足额付款之后,付款人已经依法履行了付款责任,付款人的汇票责任应当免除;汇票上的除付款人以外的其他债务人,也因付款人的付款责任的履行而解除,其汇票责任即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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