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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贷振救附(第1页)

○振贷(振,救附)

文帝元年,诏曰,方春和时,草木群生之物,皆有以自乐,而吾百姓鳏寡孤独穷困之人,或阽于死亡而莫之省忧,为民父母,将何如,其议所以振贷之。(本纪。)

文帝出帛十余万匹,以振贫民。(贾山传。)后六年,大旱蝗,发仓庾以振民。(本纪,下同。)武帝元狩三年,有水灾,郡举吏民能假贷贫民者以名闻。

四年,山东被水灾,民多饥乏,于是天子遣使虚郡国仓廪以振贫,犹不足,又募豪富人相假贷,尚不能相救,乃徙贫民于关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七十余万口,衣食皆仰给于县官,数岁贷与产业,使者分部护,冠盖相望,费以亿计,于是公卿言郡国颇被灾害,贫民无产业者,募徙广饶之地,陛下损膳省用,出禁钱以振元元,宽贷而民不齐出南亩。(食货志。)

元鼎二年,诏曰,水潦移于江南,吏民有振救饥民免其厄者,具举以闻。(本纪。)

是时山东被河灾,及岁不登数年,人或相食,方二三千里,天子怜之,令饥民得流就食江淮间,欲留留处,使者冠盖相属于道护之,下巴蜀粟以振焉。(食货志。)

河内伤水旱,汲黯矫制发河内仓粟以振贫民。(汲黯传。)昭帝始元元年,遣使者振贷贫民无种食者。元凤三年,诏曰,乃者民被水灾,朕虚仓廪,使使者以振困乏。

宣帝本始四年,诏曰,今岁不登,已遣使者振贷困乏,令乐府减乐人,归就农业,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书入谷,输长安仓助贷贫民,以车船载谷入关者得毋用传。

地节三年,诏曰,前下诏假公田贷种食。(以上并本纪。)

元帝初元元年,以三辅太常郡国公田及苑可省者,振业贫民,赀不满千钱者,赋贷种食,临遣光禄大夫褒等十二人,循行天下,存问耆老鳏寡孤独困乏失职之民,又令郡国被灾害甚者,毋出租赋,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赋,六月,以民疾疫,省苑马以振困乏,九月,关东郡国十一大水饥,或人相食,转旁郡钱谷以相救。(本纪,又食货志云,天下大水,关东十一郡尤甚,减关中卒五百人转谷振贷困乏。)

二年,诏以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佽飞外池,严籞池田,假与贫民,六月,关东饥,齐地人相食,秋七月,诏曰,岁比灾害,民有采色,已诏吏虚仓廪,开府库振救,赐寒者衣。

永光元年,赦天下,令各务农亩,无田者皆假之,贷种食如贫民。

成帝河平四年,遣光禄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行举濒河之郡,水所毁伤,困乏不能自存者,财振贷,其为水所流厌,死不能自葬,令郡国给槥椟葬埋,已葬者与钱,人二千,避水它郡国,在所冗食之,谨遇以文理,无令失职。

鸿嘉四年,渤海清河河溢,被灾者振贷之。

永始二年,诏曰,关东比岁不登,吏民以义收食贫民,入谷物助县官振赡者,已赐直,其百万以上,加赐爵右更,欲为吏,补三百石,其吏也,迁二等,三十万以上,赐爵五大夫,吏亦迁二等,民补郎,十万以上,家无出租赋三岁,万钱以上一年。

哀帝即位,河南颍川郡水灾,赐死者钱三千。(以上并本纪。)释逋贷。文帝二年,民贷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武帝元朔元年,诸逋贷在孝景后三年以前,皆勿听治。

昭帝始元二年,诏所振贷种食勿收责。

元凤三年,诏三年以前所振贷,非丞相御史所请边郡受牛者,勿收责。宣帝元康元年,所振贷勿收。神爵元年,所振贷物勿收。元帝永光四年,所贷贫民勿收责。

成帝建始三年,诸逋租赋所振贷勿收。河平四年,诸逋租赋所振贷勿收。鸿嘉元年,逋贷未入者勿收。四年,逋贷未入皆勿收。

永始二年,所振贷贫民勿收。(以上并本纪。)

◎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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